最高檢商務中心出台新規 嚴查減刑假釋
  嚴防以權“贖身ddr4 記憶體”花錢“買刑”
  711名罪ssd固態硬碟犯收監執行,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76人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減刑、假釋法律監督工作,確保刑罰變更執行合法、公正,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外接式硬碟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要求凡是六類減刑、假釋案件檢察機關一律進行調查核實。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並結合檢察工作實際,規定對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新職責予以明確和規範,同時針對人民法院辦理減隨身碟刑、假釋案件工作的新變化,對檢察監督工作相應作出調整和明確。
  六類案件包括: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嚴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社會關註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擬提請減刑的;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減刑幅度大、假釋考驗期長、起始時間早、間隔時間短或者實際執行刑期短的;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考核計分高、專項獎勵多或者鑒定材料、獎懲記錄有疑點的;收到控告、舉報的;其他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的。
  規定還首次規範了檢察機關派員出席減刑、假釋案件法庭的職責任務。要求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發表檢察意見。對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有異議的案件,應當收集相關證據,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通知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庭審過程中,檢察人員可以出示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要求執行機關代表出示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向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及證人提問併發表意見等等。
  規定還要求嚴懲減刑、假釋中的司法腐敗行為。明確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案件逐案進行審查,實行統一案件管理和辦案責任制。
  前不久,一條題為《廣西陽朔國土局長受賄被判刑十年卻未坐一天牢》的網帖在網絡持續引發關註,稱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因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後並沒有被送進監獄。不僅開車往來於桂林、陽朔之間,甚至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網帖曝光後不久,石寶春因“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離監管,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被收監。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最高檢隨即部署開展了專項檢察活動,重點放在了在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場所服刑的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以及人民群眾有反映、有舉報的其他服刑罪犯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張本才介紹,這次專項行動,檢察機關不僅摸清了“三類罪犯”的底數,還邊查邊糾,在對保外就醫的“三類罪犯”重新體檢的基礎上,對違法違規以及條件消失的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提出檢察意見,收監了一批罪犯。
  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已建議將711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76人。
  26日,最高檢公佈了5起典型案例,都是司法人員涉及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務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例披露了一名監區長的受賄、舞弊手段:
  施健是江蘇省通州監獄九監區原監區長,在職期間他接受了原服刑罪犯張某某和徐某某親屬的吃請,收受了賄賂,違反罪犯計分考核獎罰、特定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殘犯管理等規定,弄虛作假,為二人報請行政獎勵,並據此為二人報請減刑、假釋,致使張某某被裁定減刑10個月15天、徐某某被裁定假釋。
  他還在兩年多里利用擔任教導員、監區長等職務便利,先後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親屬和業務單位負責人所送款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42727.1元。今年7月,施健被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廳長袁其國說,2009年以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比例是兩位數增長。特別是今年開始的專項檢察活動中,共立案查處涉及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務犯罪案件105件120人。
  “有監獄的管理人員,也有監獄管理局的領導,還有公安機關民警、基層法院的庭長、派駐檢察室人員。發生的這些案件主體,都跟我們司法機關有關係,而且有的人員互相勾結,往往容易形成窩案串案。”袁其國斥責這些犯罪極大損害了國家法制尊嚴和司法公信力,被社會輿論視為嚴重的司法腐敗。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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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將711名罪犯收監執行
  其中,原廳局級以上76人
  公佈5起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典型案例
  披露一名監區長受賄舞弊手段
  (原標題:最高檢出台新規 嚴查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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